15日前未完成抄表按平均售价执行——市物价局回复我市天然气新价格实施过渡期收费
发布时间:2014-01-13 浏览次数:2526次
本报讯 从今年1月15日起,我市将实施管道天然气新价格,将实现同城同价。那么,1月15日前后的过渡期,将如何收费?昨日,市物价局就此作出了回复,1月15日前未能完成抄表的,燃气企业可按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按抄表周期内天数比例计算)计收天然气费用。
价格异动可采取暂停等调控措施
昨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按照同城同价、保障民生的原则,本次调整的销售价格为:全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6元(大市区居民用气价格保持不变,镇区居民用气价格由4.4元/立方米下调至3.6元/立方米),公用性质用气为每立方米4.4元,工商业用气最高限价为每立方米5.6元,分销用气为每立方米3.85元(初次调整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保持不变)。
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每年6月和12月须将天然气采购成本资料提交市价格主管部门。当管道天然气购进成本出现显著波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价格异动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停、提前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等调控措施。当价格异动情况消除后,定价机制恢复正常运行。
出口后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市物价局说,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联动的计算公式为:非居民用户分类销售价格=原分类销售价格+分类销售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其中:分销价格或公用性质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当期综合平均购气成本-基期购气成本)×(1+增值税率),工商业用气价格单位调整金额=(当期综合平均购气成本-基期购气成本)×(1+增值税率)÷80%。
而管道天然气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前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出口后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1月15日前预购气量按原价执行
那么,1月15日前后的过渡期,将如何收费?市物价局解释,现有用户实行预购气的,1月15日前的预购气量按原价格执行,1月15日起新购气量执行新价格;实行抄表计量收费的,企业应于1月15日前完成抄表工作,并从1月15日前最近一次抄表起按新气价执行。由于客观原因在1月15日前未能完成抄表的,燃气企业可按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按抄表周期内天数比例计算)计收天然气费用。
此外,物价局要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